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3)行政处罚主体法定
①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
②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滥用。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依据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是事先公布的。
实施行政处罚执法过程公开: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2)公正原则
一是实行调查制度,要防止偏听偏信;
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原则
立法所设定的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轻重适度。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和消除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要实施行政处罚。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保障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权。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处罚权。其中包括(可能成为考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规定,也体现了监督制约原则的要求。
6.一事不二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认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则【掌握】
(一)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合法原则 |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合理原则 | (1)符合立法目的; |
公平公正原则 |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公开原则 | 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
程序正当原则 |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
信赖保护原则 |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
(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
①内容 |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
②规则适用范围 | 省税务局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省级统一。 |
③依据 |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
(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适用
①不予处罚情形 | 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②一事不二罚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
③告知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④陈述和申辩权 |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
⑤集体审议决定 |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
4年前
九、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掌握】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注意】相关金额总结
情形 | 罚款有关的数额 | |
《行政处罚法》当场作出 | 对公民 | 200元以下 |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 3000元以下 | |
当场作出并收缴 | 《行政处罚法》 | 100元以下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50元以下 | |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 | 对公民 | 2000元以上(含本数)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0000元以上(含本数) | |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5.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年前
五、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文件 | 设定权限 |
法律 | 各种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地方法规 |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 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限额) |
地方规章 | 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量的罚款(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限额) |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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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练习】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包括?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