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征税范围 |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所有以及集体所有土地 | |
纳税人 | 一般情形 | 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 由实际使用人 | |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 各方均为纳税人 | |
适用税额 | 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
税额:
大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1.5-30元
中等城市(人口在20-50万以上):1.2-24元
小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
期限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地点 | 土地所在地缴纳 |
4年前
电力行业用地 | 火电厂 | 厂区围墙内的用地 |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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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 | 免征 |
|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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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电站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 征 | |
水利设施用地 |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 免征 | |
| 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 征 | |
交通部门港口用地:对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 | 免征 | ||
民航机场用地 |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等)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 免 | |
| 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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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场道路中,场内道路用地、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 | 征 |
4年前
与耕地占用税衔接 | 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 | 满1年后 |
| 非耕地的 | 次月起征 |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 免税单位用纳税单位 | 免 |
| 纳税单位用免税单位 | 征 |
房开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 |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 |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 | ||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 企业厂区以内的 | 征 |
| 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 暂免 |
企业的绿化用地 | 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 暂免 |
| 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 | 征 |
4年前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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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