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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税法二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述

   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所有以及集体所有土地

纳税人

一般情形

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各方均为纳税人

适用税额

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税额:
  大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1.5-30元
  中等城市(人口在20-50万以上):1.2-24元
  小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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