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
纳税人 |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
征税范围 | 地 |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房 | 房屋买卖 | 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屋现值 | |
赠与 | 受赠人缴 | ||
交换 | 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 免 |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 |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 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
提示: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4年前
税率 | 3%-5%幅度比例税率 | 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计算依据 | 成交价计税 |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市场价核定 | ①土地使用权赠与 | |
价格差额 | ①土地使用权交换 | |
补交契税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
4年前
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 |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 √ |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 | |
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 | 按总价征 |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 √ |
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 |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 | 按总价征 |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 √ |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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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