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征税范围 |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 |
纳税人 | 产权所有人与情形 | 纳税人 |
属国家所有的 | 经营管理单位 | |
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 集体单位和个人 | |
出典的 | 承典人 | |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
税率 | 从价计征:1.2% | 从租计征:12%(特殊按4%) |
纳税期限 |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
纳税地点 | 房产所在地缴纳; |
4年前
五、减免税基本规定
非营利机构自用房产 |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免征 |
个人 | 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 |
提示: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 ||
4年前
四、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房产原值
1.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
2.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和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
3.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原值 |
4.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征收房产税 |
提示: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
4年前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