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税 |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 |||
1.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 ||||
购销合同 | 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 |||
加工承揽合同 |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 分别注明加工费和材料的 | 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 | |
原材料按“购销合同”0.3‰计税 | ||||
未分别注明 | 统一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 |||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 | 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 | |||
货物运输合同 | 依据为运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 |||
货物联运 | 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 以全程运费为依据 | ||
分程结算运费的 | 以分程的运费为依据 | |||
国际货运 | 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 | 运输方 | 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 |
托运方 | 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 |||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的 | 运输方 | 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 | ||
托运方 | 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
借款合同 | 依据为借款金额 | |||
|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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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 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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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 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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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贷款的合同 | 按借款合同计税,若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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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 以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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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 | 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 |||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 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 |||
| 提示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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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