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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税法二 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形(三)取得其他所得的特殊规定

取得其他所得的特殊规定

1.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其中: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
   展业成本=收入额×25%
提示:若为综合所得计算,还应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

1508人看过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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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居民个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中国境外综合所得

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于中国境外经营所得

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的计算

①.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合并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②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合并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③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④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4年前

5.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金额的确定

捐赠货币性资产

实际捐赠金额

捐赠股权、房产

财产原值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

市场价格

扣除规定

一般限额扣除: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
捐赠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特殊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的下列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①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②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扣除不完的,可以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可选择预缴或汇缴时扣除

以年为期

其他所得:统一在汇缴时扣除

经营所得

可以选择预缴或汇缴时扣除

以年为期

核定征收,不可扣除

分类所得

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以月为期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①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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