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其他所得的特殊规定
1.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 |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
6.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
居民个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 |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 | 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 | 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抵免限额 | |
抵免限额的计算 | |
①.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合并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
4年前
5.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
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捐赠金额的确定 | 捐赠货币性资产 | 实际捐赠金额 | ||
| 捐赠股权、房产的 | 财产原值 | ||
|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 | 市场价格 | ||
扣除规定 | 一般限额扣除: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
| 特殊全额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的下列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
扣除不完的,可以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 ||||
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 综合所得 | 工资薪金:可选择预缴或汇缴时扣除 | 以年为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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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所得:统一在汇缴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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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所得 | 可以选择预缴或汇缴时扣除 | 以年为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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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征收,不可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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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所得 | 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 以月为期 | |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
①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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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