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 范围 | 计税依据 | 税率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1)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的应税凭证(订单)。 (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属于购销合同;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3)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 购销金额 (1)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购、销合计。 (2)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 0.3‰ |
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加工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贴花。 | 0.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 | 0.5‰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施工单位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 0.3‰ |
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租赁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天(月)租金标准而不确定租期的,签订时先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补贴印花 | 1‰ 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
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运输费用。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 | 0.5‰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仓储保管费用 | 1‰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不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借款金额(借款本金)。 (1)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2)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 0.05‰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人寿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 保险费收入(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 1‰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花。 | 合同所载金额(不含研发经费) | 0.3‰ |
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 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 0.5‰ |
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 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凡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税贴花。 其他营业账簿,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5 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0.5‰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 按件贴花5元 |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