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涉税服务实务》第三章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部分的内容与论坛《税法二》的内容重叠,在此省略,直接进入土地增值税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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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1、收入包括货币性、非货币性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2、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4、规定扣除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为5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房为4项,存量房产为3项,土地使用权为2项。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2.房地产开发成本
项目 | 具体内容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
前期工程费 | 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
基础设施费 | 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
公共配套设施费 |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
开发间接费用 | 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
(1)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将开发房地产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成本中不包含此部分利息支出,而是要将其调整至财务费用中按规定扣除。但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2)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有留作自用或出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因产权未发生转移,无须视同销售,要注意按比例分摊计算出售部分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3)开发成本需要在已转让、未转让的项目中进行分配,仅就对外转让部分计入扣除。
(4)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6)公共配套设施费需要在各期进行分摊。公共配套设施具体包括: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等。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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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