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包括许可设定法定、主体及权限法定、实施程序法定等。
2.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1)未经公开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外,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应公开。
(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3.便民和效率原则
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具体制度体现。
4.救济原则
(1)行政许可前:陈述权、申辩权
(2)许可后: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权的救济权
5.信赖保护原则
废止补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回、改变,确需改变的,如法条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变化,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这个行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注意】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
可以撤销 |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应当撤销 | 相对人以欺诈或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不能撤销 | 撤销许可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予撤销 |
相对人违法应当撤,许可机关违法可以撤
4年前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的内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2.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
听证、论证制度 |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
评价制度 |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 |
停止实施制度 |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不设定行政许可即能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在本省停止实施 |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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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