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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第三章 增值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1、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1)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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