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量留抵退税的合规纳税人的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增量留抵税额的界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即: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3、增量留抵税额的确定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若要申请退税,增量留抵税额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自2019年4月起,要有连续六个月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上述连续六个月,第六个月月末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满足条件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部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⑤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上①至⑤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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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