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知识点分享】税法二 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概念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指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一系列经营活动

完工判定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判定目的

判定已经完工的,应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867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16)

一星青藤勋章
迎着希望奔跑

收入的税务处理--一般情况

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注意如下规定:

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

①实际收讫价款
②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方式

①合同或协议约定款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银行按揭方式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
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视同买断方式

合同签订

收入金额

确认时间

企业与购买方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与买断价格中的较高者

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

购买方、受托方

买断价格

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

合同签订

收入金额

确认时间

企业与购买方

按合同价格与基价中的较高者

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方、购买方

购买方、受托方

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

提示: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包销方式

包销期内

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期满

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4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