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率
税率
具体规定
基本税率13%
(1)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低税率的除外)(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低税率9%
(1)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食用植物油、鲜奶、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低税率6%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零税率
(1)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4年前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1+0.5%)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是针对旧货经营单位来说的。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自己使用过的账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的增值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前(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在2013年8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在2013年8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 (1)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①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②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③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注意: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优惠。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征收率5% (1)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7)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8)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
二、征收率3%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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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