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同时具备:
(一)发生在境内、
(二)经营性的业务活动、
(三)为他人提供、
(四)有偿等四方面条件。
4年前
(四)有偿
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为他人提供
下列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经营性业务活动
下列非经营性业务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向非应税行为购买方收取的补贴、资助或赞助;与应税行为无关的赔偿、违约金,发生拆迁补偿收入等。 (2)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经营性业务活动: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情形
(一)发生在境内 1、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税行为)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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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