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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第三章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锐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3.登记时限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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