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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涉税服务实务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4、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5、红字电子专票开具办法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6、电子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
  (1)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2)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3)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不能单独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使用,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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