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承担
(1)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加强本机构信用管理承担责任。
(2)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3)项目其他成员为所承担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2.独立性制度
(1)覆盖所有的涉税服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2)针对本机构内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关系、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等事项制定独立性政策;
(3)根据本事务所的情况,列举威胁本事务所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和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4)要求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机构提供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3.业务实施质量控制
(1)舞弊行为不论是否获取了税收利益,都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
(2)应制定意见分歧解决制度,以解决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的意见分歧,在按照意见分歧解决程序解决以后方可提交业务结果。
4.业务复核质量控制
项目组内部成员之间进行
5.业务监控质量控制
(1)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
(2)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业务监控的实施而减轻。
6.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1)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2)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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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