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相关规定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一、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提示】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
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二、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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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