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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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