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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分问题。

《应试指南》第18页写:

【行政法律行为】行使行政职权,产生法律效果。举例:征税。
【行政事实行为】不以实现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举例:信息公开、非法殴打、行政疏导。


到这里我都看懂了,我基本上是理解成,行政法律行为是堂堂正正地正面出击,而行政实施行为是可正可邪地迂回施压。


但偏偏《指南》在两者定义之下又加了个小贴士:【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区别在于是否设立、变更、终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下我就看不懂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怎么会因为行政实施行为而设立或终止?
请问怎么理解红字部分呢?谢谢了。


4648人看过 4年前

全部评论(6)

我把你的问题发到【税务师解忧杂货铺】税务师考试问题有问必答,长期有效,24h内解答!_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https://bbs.chinaacc.com/forum-2-13/topic-8091405-0.html#34842212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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