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分为三档:
地区 | 税率 |
市区 | 7% |
县城、镇 | 5% |
不在市区、县城、镇的 | 1% |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二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规定:
1、中国铁路总公司:税率统一为5%。
2、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适用1%税率。
3、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适用税率为5%。
4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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