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方法:3%
1.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4.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5.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新):
①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8.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9.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1.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1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3.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
17.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8.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9.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2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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