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 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
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⑥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应注意1】①③④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应注意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应注意3】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应注意4】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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