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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法律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快乐的一天 二星青藤勋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1)对
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也有例外情况:
  ①出示原件或者原物
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②原件或者原物
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2)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
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3)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何谓“新证据”?
  ①在一审程序中
应当准许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
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③
原告或当事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
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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