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 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
1.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
汇算清缴。
3.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
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
限缴纳税款。
7.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8.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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