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