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首先,股东可能要求经营者改变举债资金的原定用途,将其用于风险更高的项目,这会增大偿债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降低 , 造成债权人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因为高风险的项目一旦成功,额外的利润就会被股东独享; 但若失败,债权人却需与股东共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其次,股东可能在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举借新债,从而使偿债风险相应增大,致使原有债权的价值降低。
股东与债权人的上述利益冲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限制性借债
债权人通过事先规定借债用途限制、借债担保条款和借债信用条件,使股东不能通过以上方式削弱债权人的债权价值。
(二)收回借款或停止借款
当债权人发现企业有侵蚀其债权价值的意图时,采取收回债权或不再给予新的借款的措施,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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