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P131)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1)权益投资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2)债权性投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P116)
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③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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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