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性房地产
(1)对于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投资性房地产原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该房地产取得原价-税法认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教师解读】所得税法中无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相关房产地产分别作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确定计税基础。因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同,其差异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差异产生原因相同。
(2)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投资性房地产原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计税基础=该房地产取得原价-税法认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教师解读】对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差异产生于会计中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和所得税法中认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例6】甲公司的C建筑物与2×17年12月30日投入使用并直接出租,成本为6 800 000元。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19年12月31日,已出租C建筑物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 200 000元,其中本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00 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已出租C建筑物以历史成本扣除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后作为其计税基础,折旧年限为20年,净残值为零,自投入使用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分析:2×19年12月31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8 000 000元,计税基础为6 120 000元(6 800 000-6 800 000/20×2)。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 880 000元将计入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未来期间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出的增加,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教师解读】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未来期间的损益,也不会影响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例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一)预计负债账面价值vs.计税基础
1.保修义务确认的预计负债
账面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计的保修支出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税前可扣除金额(等于账面价值)=0
【教师解读】所得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额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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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