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17年5月2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电梯已经运抵乙公司,发票账单已经交付,同时收到到部分货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负责该电梯的安装工作,在安装工作结束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立即支付剩余货款。电梯安装尚未进行,预计2×17年6月初开始安装,7月月底竣工。
【分析】电梯的安装服务属于“易于获得的资源”,即使合同未约定甲公司负责该电梯的安装工作,乙公司也很容易找到其他的电梯安装公司进行安装。该合同的两项履约义务属于可明确区分的单项履约义务,应分别进行收入的确认。
2×17年5月28日,电梯已经运抵乙公司,发票账单已经交付,同时收到部分货款,甲公司应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评估某项商品是否能够明确区分时,应当基于该商品自身的特征,而与客户可能使用该商品的方式无关。因此,企业无需考虑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阻止客户从其他来源取得相关资源的限制性条款。
2.合同背景下可区分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以识别企业承诺转让的是每一项商品,还是由这些商品组成的一个或多个组合产出。
组合产出的价值通常高于或者显著不同于各单项商品的价值总和。
在合同层面,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如果企业提供整合服务,则转让个别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企业向客户做出的承诺的主要内容是确保将个别商品或服务组成形成产出。个别商品或服务是生产单一产出所需的投入。合并产出的价值应当高于各单独项目的加总。
【例】企业为客户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企业向客户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等都能够使客户获益,但是,在该合同下,企业对客户承诺的是为其建造一栋写字楼,而并非提供这些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因此,在该合同中,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商品或服务彼此之间不能单独区分。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如果某些商品或服务对合同中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出修改或定制,则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将被整合在一起(即作为投入)以生产客户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例】企业签订一项五年期的合同,根据合同企业需根据客户要求生产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以及设备的维护服务;安装服务是指在客户现场将各种零件组装起来,使其成为一个可单独运行的设备,安装过程需要根据客户现场条件对设备进行修改与调整,设备无法在未安装的情况下运作。以往的实务表明,企业将设备同安装服务一同进行售卖,未将安装服务单独售卖,但其他供应商也可提供安装服务;此外,企业以往将维护服务进行单独售卖。
【分析】本合同中,企业需要为客户提供设备并进行安装。因为安装需要根据客户现场条件,对设备进行修改和调整。维护服务是企业单独售卖的。所以该合同中,企业是两个单项履约义务:设备生产和安装,以及售后的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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