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减值规定的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金融资产(通常为企业持有的债务工具),还包括准则范围以外的资产(如合同资产)、某些金融负债或者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租赁应收款;
(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5)企业做出的贷款承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除外;
(6)财务担保合同。
(三)预期信用损失的适用
| 具体内容 | 适用减值要求 |
一般情形 | 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 | 适用“三阶段模型” |
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 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 | |
特殊情形 | 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 | 假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可以选择) |
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 | 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不可选择) |
二、一般情形的减值规范
(一)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
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可以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金融工具减值三阶段
阶段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变化 | 未显著增加 | 显著增加 | 显著增加 |
标志特征 | 贷款逾期未超过30天;信用等级高;投资级等 | 逾期超过30天但未达到3个月;信用评级下降;观察级等 | 逾期超过3个月;出现信用减值的客观事实;投机级 |
是否发生信用减值 | —— | 未发生信用减值 | 已发生信用减值 |
损失准备计量 | 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 | 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 | 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 |
计算利息收入基础 | 总额为基础 | 净额为基础 | |
利息收入计算 | 账面余额×实际利率 | 账面余额×实际利率 | 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
●账面余额,指“金融工具不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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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