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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非流动资产(二) 66

五、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一)确定购买方
  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
  (二)确定购买日
  1.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
  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在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
  2.确定购买日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通常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
  ●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相关活动),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3.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易的,例如通过分阶段取得股份最终实现合并,企业应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投资企业的各单项投资。
  “交易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自身的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日期。
  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最终取得对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

  (三)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1.因企业合并发生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
  因企业合并而承担的各项负债,应采用按照适用利率计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预期因企业合并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失或其他成本不是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承担的负债,不构成企业合并成本。
  2.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1)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购买日或有对价的处理原则

或有对价性质

购买方处理原则

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

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

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

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的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2)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3)其他情况下(超过购买日后12个月的)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或有对价变化调整的处理

或有对价的性质

会计处理原则

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

不进行会计处理

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

属于金融工具

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不属于金融工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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