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
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 扣除本期发生
的 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
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 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
增值税政策。
3.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
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 万元的, 免征
增值税。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
过10万元的,当期 无须预缴税款。上述规定实施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 退还。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退还。
6.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
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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