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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占用税应关注内容:
1、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二、税收优惠:
免征耕地占用税:
1.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学校内及医院内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 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 以下占用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3)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加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况: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上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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