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一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2)
知识点 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法规×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规章×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渊源 | 制定机关 | 效力层级 | |
1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 | |
2 | 法律 | 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仅次于宪法 |
一般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3 | 行政法规 | 依职权 | 国务院 | 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依全国人大授权 | ||||
4 | 地方性法规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1)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
5 |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
6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1)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 (1)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
【法条解读】
(1)法律保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2)“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本市情况和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家长裁决制)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适用冲突
(1)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2.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适用冲突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适用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
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适用冲突时:
(1)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知识点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主体 | 行政主体(官) |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
相对人(民) | 外部 | 如:对外部管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内部 | 如:对内部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行政主体 | 行政主体权利(职权) |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 | |
行政主体义务(职责) | 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 |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参与权 | 如:直接参与管理权;听证权等 |
受益权 | 如:享受养老、保险、救济金等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 | ||
请求权 | 如:请求行政复议权或请求行政诉讼权;请求赔偿或补偿权 | ||
行政相对人义务 | 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 |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5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