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及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入会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确定。
单位会员会费按年交纳,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交纳:
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万元;
业务收入在1000-3000万元(含),定额单位会员会费18万元;
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0万元;
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交纳。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指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为减轻会员负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授权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由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年或者按半年收取。
个人会员的会费年终一次交纳或在行业自律检查时交纳,交纳方式可选择自行直接交纳或由所在会员单位统一交纳。
个人会员年度内转会的,6月30日前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入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6月30日后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出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结清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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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