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费用:根据借款用途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的税务处理!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
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二、利息费用:根据资金来源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提示】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1.无关联关系:
【杨氏记忆法】
单制约:利率制约,结合三步法的运用!
【提示】
利率制约: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2.有关联关系:
双制约:利率制约+本金制约,结合三步法的运用!
【提示】
本金制约: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提示3】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4】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时,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1.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处理原则同关联企业
2.向上述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
【提示】
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
(四)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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