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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申报期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啦!实例分析请收好~

9月已接近尾声,对于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准确计算和确认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是最近的工作重点之一。对于非先进制造业企业来说,期末留抵退税额究竟应该怎么计算?获得退还的留抵退税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才合规?

案例

A公司于2015年注册成立,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进行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无出口业务。A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诚信经营,没有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也从未因偷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且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20193月,A公司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4月~9月,A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月份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

3

 

 

 

 

10

4

100

300

10

0

210

5

120

96

210

0

186

6

70

56

186

0

172

7

130

104

172

0

146

8

190

152

146

0

108

9

20

160

108

0

68

分析

A公司的情况来看,A公司每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第六个月(即9月)的增量留抵税额=20199月期末留抵税额68万元-2019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58(万元),信用等级为A级。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A公司不属于先进制造业,但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那么,A公司可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是多少?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其中,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已知A公司20194~9已抵扣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781.2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868万元。因此,A公司进项构成比例=781.2÷86890%;增量留抵税额为58万元,则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8×90%×60%31.32(万元)。该企业应在2019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提醒

值得企业关注的是,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本案例中,A公司201910月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当月批准留抵税额退税313200元。应在所属201910月申报表中将3132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上期留抵税额退税A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13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13200假设A公司201910~20203月连续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即20203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且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A公司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计算连续期间时,不应包括20194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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