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来计算,再减除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讲议中所列举例题:某外籍人员在中国无住所,其在境内一家公司担任职员,同时在国外公司兼任顾问,2019年在华居住时间70天,2019年6月工资为4万元,其中有2万元为境内公司支付,剩余的2万元为境外公司支付,6月份在华时间为15天,请计算该外籍人员6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
当月收入额=[(40000-5000)]×(20000/40000)×(15/30)=8750(元)
应纳税额= 8750 ×10%-210=665(元)
问:5000元在计算国内来源所得前减除,这样计算对吗?本人的理解应该:当月收入额=40000×(20000/40000)×(15/30)=10000(元)。
注:根据财税[2019]35号文,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二)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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