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68【例10-2】某税务师事务所2017年3月受托对A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在审核过程中,发现A企业2016年11月与B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规定B企业预付给A企业货款及增值税585000元,其中:2016年11月、12月各预付234000元,2017年1月预付117000元。A企业向B企业销售设备10台,其中2016年12月7台,2017年1月3台。A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备成本、进项税额及附加税费暂不考虑。
A企业的会计分录:
1.2016年11月、12月收到款项时,分别作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2.2017年1月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 .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解析】存在问题
A企业2016年11月未发货,预收款项应记“预收账款”,多记“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元;
2016年12月少记“主营业务收入”150000元;
2017年1月少记“主营业务收入”50000元。
调账分录
1.2016年调账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预收账款 5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2017年调账分录
借:预收账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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