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A公司为其已经使用了20年的办公楼(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进行装饰修缮,将一批原采购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装饰工程,该批材料在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额102万元,企业已经认证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本次装饰工程支付设计费用,取得设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0.6万元。支付施工单位建筑服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22万元。款项均已支付。
(1)企业2017年6月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装修 8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56万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9.84万
(22.6×40% +102×40%)
贷:银行存款 232.6万
原材料 600万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转出) 40.8万
(2)假设该企业2017年10月修缮完工,完工后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810万
贷:在建工程——办公楼装修 810万
(3)2018年6月,企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84万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9.8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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