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中关注两个重点:一是公允价值是买卖双方(杨老师的专用名词
)资产负债计税确定基础;二是被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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