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支付给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的支出,可以依据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也可以依据收款收据(收据)及内部凭证(应当按会计制度履行程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收据(收据)应载明收款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这里所讲的小额支出是指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支出。
增值税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请问如果公司临时到市场上雇的装卸工,可以按此标准开对方开收据入账,那么这块收入,我们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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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