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特点:
税法是制定法、具有义务性、税法属于综合法。
税法具有4项基本原则加上6项适用性原则。
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以及依法稽征)——保持税法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注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申严格落实《立法法》提出的税收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属立法权限。
2.税收公平主义(强调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法律上的以及经济上的)
提示:经济上是基于一种经济理论提出的;法律上是要有税收法律作为保障税收在实体以及程序上的公平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以及税务机关在无明确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不得怀疑纳税人依法纳税)
注意:
限制: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
4.实质课税原则(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避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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