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想问问这个发生应税行为怎么理解?签订合同就算?还是开始提供合同的服务就算?还是合同规定的服务提供完了才算?
第(二)条的意思是除了建筑租赁这两项外其他服务提前收款都只算预收吗?
比如说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后即刻收齐了客户的佣金,但是得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直到房子过户完成才算这笔服务提供完成了,一般过户完成可能得几个月的时间,这个怎么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什么时候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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