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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大师

各位大师:   大家好。最近遇到公司一项业务,陷入迷糊和纠结,请各位帮忙分析分析。业务详情如下:
   公司为电力储能(锂离子电池)设备生产、制造及研发型企业,公司在筹建期时,外购了几台样机,并使用了部分材料用于组装。样机组装领用的材料计入了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目。目前,样机已组装完成,并且也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使用年限预计5-10年,主要用途是用于展览。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目转至贷方时,借方科目是计入产成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彻底迷糊了。也查阅了相关财税政策,比如:财企(2007)194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等计入研发费用;而财税【2015】119号文: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一-(一)-2-(2)之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这两个政策对样机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按照2015】119文规定:如果将样机转入固定资产,则不能加计扣除。如果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目转至无形资产,样机可辨认,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如果转至产成品,在展览期间客户未购买前,账务上不作任何处理吗?
初步打算是计入固定资产,展览期间的折旧计入展览费。
  谢谢大家!

1482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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