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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疑:1、举证方是被查企业么?工作中税务局一般是以网上央行公布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准,如查多个企业账时,发现乙集团下企业内部发生的贷款利率高,但又无法取得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怎么办,后税务局发现甲企业从银行贷款有更高的利率,乙企业是否就不用提供证明了?2、如乙企业取得了证明,不是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的,而是三年后税务局查账后发现,企业事后补的证明只能是查账当年度的怎么办,是查账当年度才可以扣,之前的高于央行公布利率部分还能扣么?


1928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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