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就不放了,大家自行百度浏览
财会〔2018〕4号
主要就这句话“但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师、中国税务师、中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上次一个高层谈了会儿话,近一年国税总局不断放宽税务师事务所注册成立的条件,就是为了大力推广涉税中介机构。之前在税务局内部有个误区,认为中介机构不靠谱,有风险
但在目前“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只依靠税务局自身来服务纳税人和宣传税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所以必须要有大量专业的中介机构来配合。
这次财政部更是放了一个大招儿,财政部和税总真是亲哥们儿啊。
现在问题来了,这到底算不算一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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