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W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2月3日,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W公司向丙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丙公司应在W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500元。W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W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35%。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W公司于2012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至2013年3月10日止,2012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35%。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W公司因销售A产品影响2012年收入的金额为( )元。
A、169 000
B、182 000
C、260 000
D、20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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