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优惠
(一)一般性加速折旧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 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行业 |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 |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A≤100万元:一次扣除; A>100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 ||
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A≤100万元:一次扣除; A>100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 所有行业(含10大行业领域以外的企业,下同)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 |
单位价值≤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 | |
备注: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行业包括:(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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